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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06.10.27訂定) 13
十三、本所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四),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訂定
13
十三、本所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四),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