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13: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06.10.27訂定) 13
十三、本所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四),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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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所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四),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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