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複製檔 案時,應依照本監陪同人員指示操作及使用影印機設備。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未經本監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監網路系統。 (五)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複製檔 案時,應依照本監陪同人員指示操作及使用影印機設備。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監網路系統。 (五)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時,應依照 本監陪同人員指示操作及使用影印機設備。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監網路系統。 (五)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