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業務單位人員保管。
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業務單位人員,經業務單位人員點收無訛後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交
檔案管理單位存查。
檔案應用完畢,業務單位人員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
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污損、破損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註記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
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單位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
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