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11.12 12: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6
六、本監編制內員工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多房
    間職務宿舍;但因職務性質或其他特殊原因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
    ,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
(一)曾獲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貸款者。
(二)有前款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
      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
      房間職務宿舍。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訂定
6
六、本監編制內員工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多房
    間職務宿舍;但因職務性質或其他特殊原因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
    ,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
(一)曾獲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貸款者。
(二)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
(三)曾承購供有眷舍房屋、基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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