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1.20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第 5~7、10、13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日生效。
六、本監編制內員工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多房 間職務宿舍;但因職務性質或其他特殊原因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 ,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 (一)曾獲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貸款者。 (二)有前款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 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 房間職務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