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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可將宿舍交予借用人進住,若同仁於核准借用前
    有借住之需要,得先借住單房間職務宿舍,並負擔一切費用。核准借
    用後借用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
    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
    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同仁因職務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免予扣繳
    房租津貼。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