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製作其事務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 評估報告,並應每年更新該風險評估報告。 前項風險評估報告之製作及更新,應考量委任人身分、委任案件類型、交 易型態、地理風險、交付管道、商業慣例及其他與風險相關事項。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配合法務部查核之期程,提供第一項風 險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