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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四項、第
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及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四項、第
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及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訂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