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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3
三、本所檔案管理,依據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每件公文應
    於辦畢後五日內送交檔案人員歸檔,並設置檔案庫房集中管理檔案,
    指派專人負責管理。除檔案管理人員外,非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經
    許可進出者應填寫「人員進出庫房紀錄單」。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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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檔案管理,依據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每件公文應
    於辦畢後五日內送交檔案人員歸檔,並設置檔案庫房集中管理檔案,
    指派專人負責管理。除檔案管理人員外,非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經
    許可進出者應填寫「人員進出庫房紀錄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