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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7
七、檢察長審閱後,認該有罪確定案件確有審查之必要者,應即召開審查
    會。
    有罪確定案件除得依第四點規定辦理外,如檢察長認有必要者,得依
    職權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出具書面意見,並準用第五點、第六點
    及前項之規定。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7
七、檢察長審閱後,認該有罪確定案件確有審查之必要者,應即召開審查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