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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案件要點 4
四、受理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之程序暨措施:
(一)成立「陳情案件疏處小組」(以下簡稱疏處小組),其成員簽奉所
      長指派。遇人民陳情案件,由疏處小組接待及受理,並依陳情事實
      研議並予以處理。
(二)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若以言詞為之,應作成紀錄,並向陳
      情人朗讀或使之閱後簽章為憑,惟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予更
      正。
(三)疏處小組經研議認陳情案件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並通知陳
      情人;若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通知陳情人,並說明處理意旨;研議
      過程若遇陳情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正。
(四)疏處小組就具體陳情個案作成之決議,應簽請所長核裁後據以辦理
      。
(五)陳情事由非本所管轄而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應告知陳情人。惟若
      基於適當性或便民原則,得於受理後移送該管轄機關處理,並通知
      陳情人。
(六)人民陳情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疏處小
      組研議後應告知陳情人。
(七)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處理時應採保密措施並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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