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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矯正藝文展示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7
七、館區內一律禁止吸菸、嚼食檳榔及飲酒,前揭行為經本監人員勸阻無
    效者,本監得逕行取消或停止其場地之使用權利,並應即撤離機具設
    備及人員,其衍生之損失應由使用人負擔,且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7
七、館區內一律禁止吸菸、嚼食檳榔及飲酒,前揭行為經本監人員勸阻無
    效者,本監得逕行取消或停止其場地之使用權利,並應即撤離機具設
    備及人員,其衍生之損失應由使用人負擔,且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