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使用人於館區辦理活動,如有出版刊物、影片或其他於報章媒體發 表評論,其內容有影響矯正機關形象,本監得依本要點第十七點等 相關規定辦理,其因涉及汙衊或毀謗,情節重大者本監得依法移送 法辦,致本監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