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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矯正藝文展示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15
十五、使用人於館區辦理活動期間,得免費使用館區停車場,本監不負車
      輛保管及保全責任,其有收益情形應歸屬本監,不當使用致生損害
      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違反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條例之行為由該行為人負責。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15
十五、使用人於館區辦理活動期間,得免費使用館區停車場,本監不負車
      輛保管及保全責任,其有收益情形應歸屬本監,不當使用致生損害
      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違反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條例之行為由該行為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