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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矯正藝文展示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12
十二、使用人對非自行創作而公開展演之行為及展品,均應取得著作財產
      權人之同意書,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由使用人負完全法律
      之責任。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12
十二、使用人對非自行創作而公開展演之行為及展品,均應取得著作財產
      權人之同意書,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由使用人負完全法律
      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