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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矯正藝文展示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10
十、場地使用人或其所屬人員於場地使用期間,除依法令及契約規定活動
    ,應受本監現場督導人員之管制,其現場使用之機具設備,本監不負
    保管及保全責任。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10
十、場地使用人或其所屬人員於場地使用期間,除依法令及契約規定活動
    ,應受本監現場督導人員之管制,其現場使用之機具設備,本監不負
    保管及保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