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使用者毀損或遺失借閱之圖書室館藏資料,應以相同之館藏資料賠償 本署;如已無法取得相同之館藏資料,得以原館藏資料之市價或影印 本賠償本署。使用者於賠償完畢前,停止借閱、預約及續借之權利。
十一、借閱人毀損或遺失借閱之圖書資料,應以相同之圖書資料賠償本署 ;如已無法取得相同之圖書資料,得以原圖書資料之市價或影印本 賠償本署,惟其借閱權利應停止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