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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9
玖、使用者毀損或遺失借閱之圖書室館藏資料,應以相同之館藏資料賠償
    本署;如已無法取得相同之館藏資料,得以原館藏資料之市價或影印
    本賠償本署。使用者於賠償完畢前,停止借閱、預約及續借之權利。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9
玖、使用者毀損或遺失借閱之圖書室館藏資料,應以相同之館藏資料賠償
    本署;如已無法取得相同之館藏資料,得以原館藏資料之市價或影印
    本賠償本署。使用者於賠償完畢前,停止借閱、預約及續借之權利。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11
十一、借閱人毀損或遺失借閱之圖書資料,應以相同之圖書資料賠償本署
      ;如已無法取得相同之圖書資料,得以原圖書資料之市價或影印本
      賠償本署,惟其借閱權利應停止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