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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8
捌、使用者對圖書室館藏資料,不得有圈點、污染、批註、折角、割剪或
    其他毀損之行為,違反者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凡有圈點、污染、批註、折角、割剪或其他毀損行為,情節輕微者,
    視情況予以勸告或警告。
二、凡有圈點、污染、批註、折角、割剪或其他毀損行為,情節重大者,
    停止其借閱及預約權利三十日。
三、凡有圈點、污染、批註、折角、割剪或其他毀損行為致圖書室館藏資
    料殘缺或毀損者,於其依第玖點賠償完畢前,停止其借閱及預約權利
    。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8
捌、使用者對圖書室館藏資料,不得有圈點、污染、批註、折角、割剪或
    其他毀損之行為,違反者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凡有圈點、污染、批註、折角、割剪或其他毀損行為,情節輕微者,
    視情況予以勸告或警告。
二、凡有圈點、污染、批註、折角、割剪或其他毀損行為,情節重大者,
    停止其借閱及預約權利三十日。
三、凡有圈點、污染、批註、折角、割剪或其他毀損行為致圖書室館藏資
    料殘缺或毀損者,於其依第玖點賠償完畢前,停止其借閱及預約權利
    。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10
十、借閱人對借閱之圖書資料,不得有圈點、污染、批註、折角、割剪或
    其他毀損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