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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6
陸、預約手續及限制:
一、辦理預約申請,預約冊數每人以五冊為限。
二、預約書到室後,由本室通知預約者或予以公告,逾五日未辦理借閱手
    續者,以棄權論。
三、預約者超過一人時,依照登記先後次序出借。
四、借閱圖書室館藏資料逾期未歸還者,不得預約。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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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預約手續及限制:
一、辦理預約申請,預約冊數每人以五冊為限。
二、預約書到室後,由本室通知預約者或予以公告,逾五日未辦理借閱手
    續者,以棄權論。
三、預約者超過一人時,依照登記先後次序出借。
四、借閱圖書室館藏資料逾期未歸還者,不得預約。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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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閱手續:
(一)如欲借閱圖書資料未出借者,借閱人得填妥借閱資料卡,恰管理人
      員辦畢後通知領書,不得擅自攜離圖書室。
(二)如欲借閱圖書資料已出借者,借閱人得恰管理人員辦理預約,俟前
      借閱人還書,再由管理人員辦畢後通知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