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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3
參、本署圖書室管理單位為本署資料科。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3
參、本署圖書室管理單位為本署資料科。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3
三、本署圖書資料由管理單位統籌編目放置在圖書室,供同仁借閱及使用
    。管理單位依本署組織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