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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2
貳、本要點所稱之圖書室館藏資料,規定如下:
一、圖書資料。
二、雜誌資料。
三、影音資料。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2
貳、本要點所稱之圖書室館藏資料,規定如下:
一、圖書資料。
二、雜誌資料。
三、影音資料。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2
二、本要點所稱之圖書資料,係指納入本署圖書管理系統之法律工具書、
    一般圖書、宣導光碟、政府出版品、法律期刊及其他等六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