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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10
壹拾、本署同仁離職時,應將所借館藏資料主動歸還;如未歸還者,視為
      遺失,依前點規定辦理。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10
壹拾、本署同仁離職時,應將所借館藏資料主動歸還;如未歸還者,視為
      遺失,依前點規定辦理。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12
十二、本署同仁離職時,應將所借圖書資料主動歸還;如未歸還者,應依
      前點規定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