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注意事項 9
九、返監攜入財物應經檢查後,依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
    管理辦法辦理,返家探視期間就診之藥品應備有藥袋包裝或醫療院所
    處方箋可供辨識,嚴禁夾帶違禁物品。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9
九、返監攜入財物應經檢查後,依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
    管理辦法辦理,返家探視期間就診之藥品應備有藥袋包裝或醫療院所
    處方箋可供辨識,嚴禁夾帶違禁物品。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8
八、返監攜入財物應經檢查後,依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
    管理辦法辦理,返家探視期間就診之藥品應備有藥袋包裝或醫療院所
    處方箋可供辨識,嚴禁夾帶違禁物品。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8
八、返監不得攜入飲食,攜入財物應簡單輕便,經檢查後,依監獄及看守
    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辦理,返家探視期間就診之藥物
    應備有藥袋包裝或醫療院所處方箋可供辨識,嚴禁夾帶違禁品。
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8
八、返監不得攜入飲食,攜入財物應簡單輕便,現金不得超過八千元,行
    動電話一支為限,藥物需檢具醫療院所處方箋及完整藥袋包裝,嚴禁
    夾帶違禁品。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訂定
8
八、返監報到,應簡單輕便,所攜入之物品,應依本監公告之物品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嚴禁夾帶違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