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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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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家探視期間應每日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返家探視地點當地警察派出
    所(分駐所)報到,蓋上派出所(分駐所)章戳、值班員警章及記錄
    報到日期時間,返監時攜回繳交。首日到家及終日離家準備返監時,
    應即撥打中央台電話回監報告,並確實依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指定時間
    內返監報到。
二、返家探視期間應與本監保持聯繫,並配合本監以指定通訊方式查訪受
    刑人及返家探視對象在家活動情形。
三、返家探視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保持善行,遵守法紀,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來往。
(二)不得出入不正當場所。
(三)不得飲酒或酒後駕車。
(四)不得賭博或施用毒品。
(五)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案件有關執法人員尋釁
      。
(六)無正當事由,不得與本監職員來往。
(七)其他經本監宣告應遵守之事項。
四、應持家屬聯絡簿供返家探視之配偶、親屬或家屬簽章註明到家與離家
    返監之日期及時間,並記載返家探視期間之生活情形,返監時攜回交
    中央台。
五、返家探視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
    縣(市)境內為限,並應注意返監收假時間,提早出門以免延誤返監
    報到時間。
六、返家探視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
    或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無法按時返監者
    ,應立即以電話報告本監,經本監審認有正當理由將另行指定返監時
    間,經奉准延期返監者,應提出相關足資證明文件。
七、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返監者,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故意者,
    以脫逃論罪,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並將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
    部回復。
八、返監時接受酒精檢測及尿液檢驗,確認有酒精或毒品反應者,依相關
    規定議處。
九、返監攜入財物應經檢查後,依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
    管理辦法辦理,返家探視期間就診之藥品應備有藥袋包裝或醫療院所
    處方箋可供辨識,嚴禁夾帶違禁物品。
十、違反前揭各項之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相關紀錄列入
    申請返家探視時審酌,如涉違法則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