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注意事項 7
七、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返監者,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故意者,
    以脫逃論罪,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並將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
    部回復。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7
七、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返監者,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故意者,
    以脫逃論罪,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並將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
    部回復。
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6
六、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返監者,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訂定
7
七、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返監者,以脫逃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