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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注意事項 4
四、應持家屬聯絡簿供返家探視之配偶、親屬或家屬簽章註明到家與離家
    返監之日期及時間,並記載返家探視期間之生活情形,返監時攜回交
    中央台。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4
四、應持家屬聯絡簿供返家探視之配偶、親屬或家屬簽章註明到家與離家
    返監之日期及時間,並記載返家探視期間之生活情形,返監時攜回交
    中央台。
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3
三、應持家屬聯絡簿供探視之配偶、親屬或家屬簽章註明到家與離家返監
    之日期及時間,返監時攜回交中央台。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訂定
5
五、應持「家屬聯絡簿」供受探視家屬簽註到家時間,與離家返監日期及
    時間,並請簽章,返監時務必攜回,交值班科員或中央台主任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