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應持家屬聯絡簿供返家探視之配偶、親屬或家屬簽章註明到家與離家 返監之日期及時間,並記載返家探視期間之生活情形,返監時攜回交 中央台。
三、應持家屬聯絡簿供探視之配偶、親屬或家屬簽章註明到家與離家返監 之日期及時間,返監時攜回交中央台。
五、應持「家屬聯絡簿」供受探視家屬簽註到家時間,與離家返監日期及 時間,並請簽章,返監時務必攜回,交值班科員或中央台主任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