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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注意事項 1
一、返家探視期間應每日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返家探視地點當地警察派出
    所(分駐所)報到,蓋上派出所(分駐所)章戳、值班員警章及記錄
    報到日期時間,返監時攜回繳交。首日到家及終日離家準備返監時,
    應即撥打中央台電話回監報告,並確實依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指定時間
    內返監報到。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1
一、返家探視期間應每日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返家探視地點當地警察派出
    所(分駐所)報到,蓋上派出所(分駐所)章戳、值班員警章及記錄
    報到日期時間,返監時攜回繳交。首日到家及終日離家準備返監時,
    應即撥打中央台電話回監報告,並確實依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指定時間
    內返監報到。
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1
一、返家探視期間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返家當地警察派出所(分駐所
    )報到蓋章,到家及離家準備返監時,應即撥打中央台電話回監報告
    ,並確實依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指定時間內返監報到。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訂定
1
一、返家探視期間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警察派出所(分駐所)報
    到蓋章,到家及離家準備返監時,應即撥打電話(03)368-8592  回
    監報告,並確實依「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指定時間內返監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