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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3
三、其他事項:
(一)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善盡保密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人
      或本監同仁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
(二)申訴應由收容人個人具名申訴,匿名申訴不予受理。申訴事件在未
      決定前,無停止原處分之效力。亦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遇
      。
(三)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訂定
3
三、其他事項:
(一)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善盡保密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人
      或本監同仁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
(二)申訴應由收容人個人具名申訴,匿名申訴不予受理。申訴事件在未
      決定前,無停止原處分之效力。亦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遇
      。
(三)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