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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1
一、訂定目的: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監獄
    行刑法第六條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有關收容人申訴事項,特
    訂定本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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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目的: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監獄
    行刑法第六條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有關收容人申訴事項,特
    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