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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7
七、人民來函陳情時,應先就陳情函為書面審核,資料已完備者,應逕行
    函復。資料尚未完備者,得函請陳情人提供具體資料,或自行調查必
    要資料後,再行函復。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7
七、人民來函陳情時,應先就陳情函為書面審核,資料已完備者,應逕行
    函復。資料尚未完備者,得函請陳情人提供具體資料,或自行調查必
    要資料後,再行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