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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10
十、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刑事補償或犯
    罪被害人補償者,應明確告知陳情人。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10
十、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刑事補償或犯
    罪被害人補償者,應明確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