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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8
八、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經核准後,若發生違反紀律簽處懲罰者,典獄 長得撤銷與眷屬同住之許可,並提監務委員會核備。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訂定
8
八、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經核准後,若發生違反紀律簽處懲罰者,典獄 長得撤銷與眷屬同住之許可,並提監務委員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