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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6
六、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通知單交由受刑人寄回通知眷屬於指定時間持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來監辦理登記。眷屬如因個人
    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監辦理者,視同放棄,並應重新申請;而半
    年內眷屬如放棄二次(含)以上者,該受刑人自最後一次核准月份之
    次月起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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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通知單交由受刑人寄回通知眷屬於指定時間持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來監辦理登記。眷屬如因個人
    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監辦理者,視同放棄,並應重新申請;而半
    年內眷屬如放棄二次(含)以上者,該受刑人自最後一次核准月份之
    次月起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