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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4
四、與眷屬同住審核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明文
    件、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陳典獄長
    核定,提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准予與眷屬同住。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訂定
4
四、與眷屬同住審核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明文
    件、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陳典獄長
    核定,提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准予與眷屬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