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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3
三、符合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一次為限,且眷屬人數每次最
    多以三人為原則。申請時應由受刑人填具與眷屬同住審核表,並檢附
    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與關
    係之文件,及切結書、眷屬保證書等。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訂定
3
三、符合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一次為限,且眷屬人數每次最
    多以三人為原則。申請時應由受刑人填具與眷屬同住審核表,並檢附
    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與關
    係之文件,及切結書、眷屬保證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