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監受刑人符合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條件者, 得申請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同住懇親宿舍。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直系血親或配偶)同住懇親 宿舍: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之受刑人,在本監執行已逾三個月,最近一個月之 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二)無其他犯罪案件在偵審中,或強制工作待執行者。 (三)撤銷假釋殘刑執行完畢者。 (四)無脫逃之虞者。 (五)無其他戒護安全之疑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