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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2
二、本監受刑人符合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條件者,
    得申請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同住懇親宿舍。
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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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監受刑人符合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條件者,
    得申請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同住懇親宿舍。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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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直系血親或配偶)同住懇親
    宿舍: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之受刑人,在本監執行已逾三個月,最近一個月之
      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二)無其他犯罪案件在偵審中,或強制工作待執行者。
(三)撤銷假釋殘刑執行完畢者。
(四)無脫逃之虞者。
(五)無其他戒護安全之疑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