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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6
六、通訊投標信函之領取及投入投標箱方式,依下述事項辦理:
(一)投標信函寄達後,收文人員應記載於不動產通訊投標登記簿,並送
      政風人員或分署長指定之人保管。保管人員登記後應直接將投標信
      函放入保管箱,不得開封。
(二)拍賣公告所定開標日、時,執行人員應會同政風人員或分署長指定
      之人於開標場所當場開啟保管箱,清點通訊投標信函件數並製作紀
      錄(如附件四),記載領取之時間、地點、出席人員、投標信函件
      數及其他必要事項,由在場人員簽名,確認無訛後,將通訊投標信
      函投入投標箱。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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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訊投標信函之領取及投入投標箱方式,依下述事項辦理:
(一)投標信函寄達後,收文人員應記載於不動產通訊投標登記簿,並送
      政風人員或分署長指定之人保管。保管人員登記後應直接將投標信
      函放入保管箱,不得開封。
(二)拍賣公告所定開標日、時,執行人員應會同政風人員或分署長指定
      之人於開標場所當場開啟保管箱,清點通訊投標信函件數並製作紀
      錄(如附件四),記載領取之時間、地點、出席人員、投標信函件
      數及其他必要事項,由在場人員簽名,確認無訛後,將通訊投標信
      函投入投標箱。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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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訊投標信函之領取及投入投標箱方式,依下述事項辦理:
(一)投標信函寄達後,收文人員應記載於不動產通訊投標登記簿,並送
      政風人員或分署長指定之人保管。保管人員登記後應直接將投標信
      函放入保管箱,不得開封。
(二)拍賣公告所定現場投標日、時,執行人員應會同政風人員或分署長
      指定之人於開標場所當場開啟保管箱,清點通訊投標信函件數並製
      作紀錄(如附件四),記載領取之時間、地點、出席人員、投標信
      函件數及其他必要事項,由在場人員簽名,確認無訛後,將通訊投
      標信函投入投標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