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5
五、通訊投標之開標應以公開方式為之。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於
    開標時,得不在場;惟不在場者,喪失補正、增價之權利。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訂定
5
五、通訊投標之開標應以公開方式為之。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於
    開標時,得不在場;惟不在場者,喪失補正、增價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