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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2
二、為便利民眾投標,並降低圍標情形,增加投標人投標意願,本分署不
    動產拍賣投標方式得採通訊投標。
    通訊投標得與現場投標並行。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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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便利民眾投標,並降低圍標情形,增加投標人投標意願,本分署不
    動產拍賣投標方式得採通訊投標。
    通訊投標得與現場投標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