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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7
七、注意事項:
(一)同住眷屬身體、衣物及攜帶物品應接受檢查,攜入物品以當日必須
      為限,錢財、通訊、攝錄或各式 3C 電子產品及非必要之物品一律
      暫置戒護科置物櫃上鎖保管,離所時再行領取。
(二)同住期間得自備飲食,並可洽接見室向本所員工伙食團訂餐,送入
      飲食應依規定接受檢查,並以二公斤為限,當日未食用完之飲食,
      得由接見室依程序登記寄入,惟受刑人攜出戒護區之各類食品不得
      再行攜入。
(三)同住眷屬如需服用藥品,應主動交付本所戒護人員保管,需要時再
      行領取並由戒護人員眼同服用。
(四)本所同住宿舍不收取水電及場地費用,使用後之寢具洗濯及餐費,
      依使用者付費原則,事後由受刑人報告申請於保管金項下扣除。
(五)同住期間,應節約水電並愛惜公物,冷氣機於室溫達攝氏二十七度
      始可開啟,各項物品如有損壞或遺失,應負責賠償。
(六)同住受刑人及眷屬應遵守秩序,不得有大聲喧嘩或其它影響他人之
      行為,期間如有違反紀律之情形,得立即中止活動進行,涉及不法
      行為,由當事人自負法律責任。
(七)依菸害防制法之規定,室內空間全面禁菸,同住期間收容人及眷屬
      均禁止吸菸。
(八)其他應行遵守事項。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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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意事項:
(一)同住眷屬身體、衣物及攜帶物品應接受檢查,攜入物品以當日必須
      為限,錢財、通訊、攝錄或各式 3C 電子產品及非必要之物品一律
      暫置戒護科置物櫃上鎖保管,離所時再行領取。
(二)同住期間得自備飲食,並可洽接見室向本所員工伙食團訂餐,送入
      飲食應依規定接受檢查,並以二公斤為限,當日未食用完之飲食,
      得由接見室依程序登記寄入,惟受刑人攜出戒護區之各類食品不得
      再行攜入。
(三)同住眷屬如需服用藥品,應主動交付本所戒護人員保管,需要時再
      行領取並由戒護人員眼同服用。
(四)本所同住宿舍不收取水電及場地費用,使用後之寢具洗濯及餐費,
      依使用者付費原則,事後由受刑人報告申請於保管金項下扣除。
(五)同住期間,應節約水電並愛惜公物,冷氣機於室溫達攝氏二十七度
      始可開啟,各項物品如有損壞或遺失,應負責賠償。
(六)同住受刑人及眷屬應遵守秩序,不得有大聲喧嘩或其它影響他人之
      行為,期間如有違反紀律之情形,得立即中止活動進行,涉及不法
      行為,由當事人自負法律責任。
(七)依菸害防制法之規定,室內空間全面禁菸,同住期間收容人及眷屬
      均禁止吸菸。
(八)其他應行遵守事項。
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訂定
7
七、注意事項:
(一)同住懇親眷屬身體、衣物及攜帶物品應接受檢查,攜入物品以當日
      必須為限,錢財、通訊、攝錄或各式 3C 電子產品及非必要之物品
      一律暫置戒護科置物櫃上鎖保管,離所時再行領取。
(二)同住期間得自備飲食,並可洽接見室向本所員工伙食團訂餐,送入
      飲食應依規定接受檢查,並以 2  公斤為限,當日未食用完之飲食
      ,得由接見室依程序登記寄入,惟受刑人攜出戒護區之各類食品不
      得再行攜入。
(三)同住懇親眷屬如需服用藥品,應主動交付本所戒護人員保管,需要
      時再行領取並由戒護人員眼同服用。
(四)本所同住宿舍及交誼廳不收取水電及場地費用,使用後之寢具洗濯
      及餐費,依使用者付費原則,事後由受刑人報告申請於保管金項下
      扣除。
(五)同住及懇親期間,應節約水電並愛惜公物,冷氣機於室溫達攝氏
      27  度始可開啟,各項物品如有損壞或遺失,應負責賠償。
(六)同住懇親受刑人及眷屬應遵守秩序,不得有大聲喧嘩或其它影響他
      人之行為,期間如有違反紀律之情形,得立即撤銷其同住懇親活動
      ,涉及不法行為,由當事人自負法律責任。
(七)依菸害防制法之規定,室內空間全面禁菸,同住懇親期間收容人及
      眷屬均禁止吸菸。
(八)其他應行遵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