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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3
三、同住對象:以受刑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3
三、同住對象:以受刑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
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訂定
3
三、同住對象:以受刑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