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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8
八、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配住通知單(如附件四)通知受配人,應於十
    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及宿舍借用契約書(如附件五
    ),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交宿舍管理單位,始得遷入。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