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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14
十四、借用人不得將宿舍私自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
      建、經營商業或其他用途。
      借用人違反前項規定者,由本分署終止借用契約。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