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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13
十三、借用人應繳納宿舍管理費,宿舍管理費之計算,依「中央各機關職
      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規定辦理,並由本分署按月收取。(單房
      間宿舍按各房間面積大小負擔,車位部分由使用者自行協商使用,
      協商不成以抽籤決定)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