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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11
十一、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借用
      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
      補償。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