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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職務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如遇分署長異動、或其他原因而有使用或收
    回宿舍之必要者,受配人應於管理單位書面通知 15 日內交還宿舍。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