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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105.11.03訂定) 9
九、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抗
    力之天災時,本所概不負責。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9
九、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抗
    力之天災時,本所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