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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8
八、車輛應停放於停格內,嚴禁占用車道或任意停放,停車格規劃為本監
    公務車車輛停放者,不得停放其他車輛,如任意停放妨礙其他車輛進
    行或公務執行車輛養護者,主管機關得強制將該車輛移置適當處所。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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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嚴禁佔用車道或任意停放,如有任意停放致
    妨礙其他車輛行進者,主管機關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適當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