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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4
四、使用人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若有違反者,並
    同意依本要點處理。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4
四、使用人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若有違反者,並
    同意依本要點處理。